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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ra70903 發表於 2010-7-23 12:18 AM

勞基法84-1條之下的保全悲歌

原文出處: 台灣立報 2010-01-20
面對青年貧窮化:勞基法84-1條之下的保全悲歌
記者∕作者: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■林奕志

因為勞基法漏洞,保全公司所製造出來的惡劣工作條件,讓不少人受害。
圖為2006年6月3日國內多家保全業者舉行強化保全裝備展示會,現場安排人肉靶子,測試新科技產品效果。(圖文卅中央通訊社)

「我已經超過3個月沒有放假了!」
九五聯盟在去年11月時接到 一位陳先生的投訴。他是以「工讀生」的名義被找進保全公司工作,時薪制、每天工作8小時。最初是因為薪資

帳目與實際所領的薪水不符的問題而找上我們。但當 我們開始檢視他的勞動狀況時,卻發現因作帳而沒有實質發給的津貼,只是整體惡劣勞

動條件的冰山一角罷了。

陳先生在去年7月進入保全公司工作,一直到11月份來聯盟申訴時,竟然完全沒有放過假,所以直到12月被公司解僱前,已經連續上班超過

130天。

在勞工局調解會上,當我們向資方爭取的津貼與假日雙倍薪資時,資方代表竟然表示:「公司並沒有不給陳先生休假,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

。」進而主張不需要付給 任何加班費。由於保全業在勞基法中有特別的規定,可以自行與勞工訂定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,還好陳先生與公

司簽定的契約中有明定一個月可休息4天,否則公司所謂「公司並沒有不給假,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」的說法竟然是「合法」的。

第84-1條 逃離規範的出口

為什麼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地不顧陳先生應有的休假,視勞基法為無物,連續工作一百多天沒有休假,又不給付加班費呢?

這就是勞基法第84-1條的功勞了。勞基法第84-1條,允許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行業,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、32、36、與37和49條規定的限制。

意思 是說,如果資方與勞方簽訂一只合約,其中明訂一年365天都沒有休假,或是每天工作超過12個小時並不給付加班費,在勞基法第84-1

條的排除之下,該勞 動契約竟然「合法」而且會被認定為「有效」。

勞基法第84-1條,明文排除勞基法中勞工應享有的休假、雙周84小時的工時限制以及應享的加班費。簡單來說,只要員工與雇主簽定的勞僱

契約上,明訂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,就可以讓雇主沒有後顧之憂地盡情「操」員工,畢竟這是「法律」(勞基法)所允許的。

問題是在台灣勞資關係極度不對等的前提之下,幾乎沒有勞工敢對眼前的勞動契約提出意見,甚至許多惡劣的雇主根本不讓勞工有考慮的機

會、時間,即刻要求勞工簽字,也不允許備份留存。

所以只要經過勞委會審核通過,被勞基法84-1條宣告適用的行業,常見如保全、醫療業、看護工等,就可以合法地讓落在規範範圍內的勞工

,只適用部分的勞動條件基準,實質上回歸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。

報備制還是核可制?

其次,84-1條中最離譜的狀況是,地方政府在認定時以「報備制」而非「核可制」來處理。換句話說,被84-1條排除的行業,只需經勞委會

的審核通過後, 政府就完全放手不管。資方與員工所簽訂的勞雇契約,其中的工時與休假規定,無論如何地不合理、不人道,地方政府也不

會主動插手進來處理,即便連續工作一百天都沒有休假也是一樣。

雖然在經過與勞委會的確認之後,勞委會表示84-1條並不只是「報備」,勞工地方主管機關還得「審核」,但很顯然的地方主管機關並沒有

確實落實「審核」的 程序,使得84-1條名為「審核制」卻實為「報備制」。由聯盟處理的個案狀況就可以清楚看出:陳先生於去年7月份進

入公司上班,但公司卻在兩個月後才向地 方勞工局「核備」,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任何實際的查證與檢查,否則已經兩個月沒有放假的陳先生

的契約要如何能通過?

毫無疑問的,84-1條便成為企業最愛的例外條款,每個行業無不向政府力爭勞基法的排除資格。去年中央研究院都試圖向勞委會爭取研究助

理可以列入84-1條的適用範圍;而去年爆發的台中國家美術館展覽員的勞資爭議,外包公司也是將旗下的展覽員登記為「保全人員」,以便

規避勞基法中的相關規定。

顯而易見的,84-1條的例外條款,成為勞工權益上最後底線的那張救生網 ─ ─ 勞基法 ─ ─ 的境外之地,為資本家畫出大大的一塊躲藏

的「租界」。

政府在哪裡?

個案當事人陳先生在調解會的現場為自己爭取加班費與津貼,然而資方不僅以惡劣的態度拒絕給付,甚至當場就將陳先生解雇,雖然明顯違

反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第 7條:「爭議期間不得因該勞資爭議終止勞動契約。」
令人驚訝的是,現場主席即是勞工局的官員,卻眼睜睜地看著資方代表拿出解僱單,不僅沒有制止,甚至沒有提醒資方代表這樣的違法舉動



或許就是因為勞工機關的消極態度,才使得台灣的資方如此跋扈。在陳先生被解僱之後,有3位與陳先生在同一地點工作的保全人員,集體向

勞工局申請調解,爭取 他們的加班費與被低報的勞健保費用。資方除表明只願意給付部分費用外,反倒當場要求3位員工繳交制服費用。
根據勞委會函釋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之 規定,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,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

行為,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,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,其費用應為勞 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,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,顯不妥當。調

解會場的主席也將解釋令印出給資方代表過目,資方代表竟然視法律為無物,硬是要從討論的 款項中折抵扣除,最後導致調解破裂。

勞動法裡的差別待遇

保全公司在開除了陳先生之後,因為人力不足,於是要求其他保全停止休假返回上班。其中部分員工因不願配合公司停休的要求(原本這些

保全人員就是工作10天 休息2天的工作頻率,且上班時間是12小時),公司在強迫員工上班不成後,居然就以曠職為由發動解僱。陸續有3位

保全人員向聯盟申訴。據他們的說法,公司在人力補不齊的狀況下,「已經有部分保全開始進行全天24小時的值班」,向聯盟投訴的保全人

員如此表示。

在84-1條的排除條款之下,台灣不知有多少的勞工正受著這條惡法的折磨而無法翻身。在無力的勞工單位,和即使法令擺在眼前還視而不見

的霸道資方,還有擺明了要讓資方鑽漏洞的勞基法第84-1條的三面夾擊之下,保全業的悲慘狀況只會持續惡化,也還有待我們許多的努力。

(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)

(本文轉載自:台灣立報)

勞團:勞動派遣負面表列 難遏濫用

20100111 21:57:17

(國家中央通訊社/記者:汪淑芬/台北11日電)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告「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」,提供各界表達意見。其中新增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勞動派遣,勞工團體認為,難遏止

派遣遭濫用情形。

台灣勞工陣線表示,將向勞委會表達意見,建議採取正面表列方式,清楚說明哪些行業可以使用派遣人力,讓勞資雙方都可以表達意見,也

方便管理。

勞委會在草案中列出6類禁止派遣的人員,包括醫事人員、航空安全人員、船員、保全人員、大眾運輸駕駛、採礦人員。

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,勞委會擬禁止派遣的6類人員,幾乎不會有派遣的情形;如果只是以負面表列禁止,根本無法遏止派遣遭濫用



孫友聯舉例,去年金融海嘯時,有人被告知休無薪假1星期,後來回公司上班,卻發現自己成為一家派遣公司員工,雖仍在原單位公作,薪水

卻少了1/3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<div></div>

冬隱月 發表於 2010-7-23 01:10 AM

真的是 逼我們學大陸人去跳樓嗎
這種工作時間長 薪資不高的工作 真的是到處有
我想 應該很多人是過著下班睡覺 睡醒上班的生活

不知者無罪 發表於 2010-7-23 08:32 AM

敢怒不敢言才是讓這些雇主漠視勞動基準法的真正原因啊~

a505219 發表於 2010-7-23 09:35 AM


公司跟員工玩文字遊戲嗎
擺明了要壓搾員工..

台中小熊 發表於 2010-7-26 09:20 PM

想工作, 先學著被壓搾吧,
等你成為老闆之後, 才知道怎麼壓搾員工啊!

換個角度, 不同思維, 跳出閣樓, 成就萬千。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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