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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性工作者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ria521    時間: 2014-7-30 05:24 PM     標題: 性工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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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0922leetina    時間: 2014-7-30 06:43 PM

過去罰娼不罰嫖現在是通通罰 性產業已經通過各縣自主處理
作者: kiki1195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1:32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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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yzs0416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9:01 AM

規定 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 但在性專區外娼嫖皆罰
但是 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縣市同意設性專區 型同全面禁娼
作者: himroy    時間: 2014-7-31 10:44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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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*幻雨*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1:28 PM

我只能說,華人受到傳統觀念束縛太嚴重了,所以對性方面還是很保守。
也因為如此大多數人對性工作者都還是瞧不起的態度...

我個人的看法是,只要是雙方自願,沒有未成年或是被強迫的問題,應該
不需要用其他標準來看待,這和其它商業買賣的行為並沒甚麼不同,應該
針對的是稅收(避免逃漏稅)及安全(疾病防治)等方面考量。

依照人民觀點不同,台灣短時間內不敢有任何地方政府開放,最主要還是
怕因為人民觀念問題影響選票,不過我認為只要將定其體檢及申請牌照等
等相關配套措施做好,不管是女性或男性的性工作者都應該可以合法化。

換個角度想,夜店中一夜情的人因為沒有交易問題所以不抓,但一夜情的
疾病傳播狀況遠比娼妓來的高很多(從事性工作者反而會懂得自我保護)
如果一夜情不算違法,為什麼性交易還不能開放?

再說一個觀點:
政府不開放,並不代表能消除性交易,你只是在逼性工作者地下化,增加
他們的危險性(因為管道有限,很容易就會受到黑道或有新人士控制),
說真的,我甚至懷疑政府不開放是不是為了不搶黑道的飯碗?來討好黑社
會的幫派?

當然,還是必須強調,自願(非逼迫),安全及公平(這裡指的公平比較
偏向稅賦問題,有收入到達一定金額就應該繳稅,不然其他靠勞力工作者
就比較倒楣?)
我對暴力脅迫或是利用藥物控制剝削等等,還是相當反感的...

以上是個人看法,僅供參考
以上是個人看法,

作者: en1389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1:50 PM

himroy 發表於 2014-7-31 10:44 AM
I don't know in Taiwan
but, in Hong Kong, it is illegal
I believe it is Holland to be legal

胡說....
性工作者同客人, 在香港都不是犯法
倚賴妓女為生 才是犯法
作者: dspj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2:25 PM

我個人是覺得什麼樣的工作都是有人做,並不是很稀奇,當然性工作者我自已也覺得是需要的,當男人沒有女友相陪時,也是會有寂寞的時候,每次都靠肉片來紓解自已的心也真的太空虛.太寂寞,有性工作者的服務下,倒是可以讓寂寞的男生獲得短暫的幸福,也可以讓犯罪率下降,但就是那些性工作者比較沒有什麼安全的保障,也有被客人染上性病或是傳染給人的風險,雖然說不用像其他勞力性工作者般的勞累,不過這種工作是比其他工作來的辛苦,而且也會被人用異樣的眼光看待,對於一樣在生活賺錢的大家,只是在於沒有去偷.殺人好多了,當然不論性工作者也好.公關也好,黑道也好,一樣在賺錢,沒有傷害到別人就好,以前的傳統觀念這樣做,就算國家有要掃黃.掃一些壞的東西,但為了生活,那些活下另種生活的人卻是做得比有傳統觀念的想法好太多了,所以以上也是純屬個人想法,不要太當真
作者: iamjames74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2:32 PM

對於性交易
台灣目前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
性交易專區外(目前沒有縣市政府有設專區)
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
從事性交易之娼、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
若經查獲
均須處罰

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(娼、嫖雙方)
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
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3萬元以下:
1、第1次違反者,裁處1,500元以上,未逾6,000元。
2、第2次違反者,裁處6,000元以上,未逾12,000元。
3、第3次以上違反者,裁處12,000元以上至3萬元。
被抓越多次罰越重

不過要注意的是
滿十八歲的人
若是與未滿十八歲的人從事性交易
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來處罰

第22條: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。   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,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,均依本條例處罰。

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易
會被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送辦

第227條第一項: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227條第三項: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滿十六未滿十八則是依兒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特別注意的是
就算在國外與未滿十八歲性交易
只要被檢舉有證據一樣有罪

有些人會對刑法有關性行為年齡產生一些誤解
認為說
女方滿十六就有性自主權
跟他發生性交易(對方是自願)
不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
最多罰錢
卻疏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有規定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
還是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所以千萬別亂找

總之
食色性也
可以的話
交個女朋友吧!!
若沒辦法
那也不要去碰未成年的
並且做好該做的保護措施
記住
性交易目前沒有專區
所以還是會被抓
要想"鬆一下"
自己就好自為之
作者: 0936337490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2:53 PM

在台灣這種行業是不合法的
但是有些國家這種行業是合法的
作者: sauken1234    時間: 2014-7-31 04:35 PM

兩者都會被罰 不過就只是罰錢而已
作者: goodplay999    時間: 2014-8-1 08:34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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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linkcoolboy    時間: 2014-8-2 01:11 AM

不給錢就不算嫖....
作者: 超級楓葉    時間: 2014-8-3 08:42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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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asiahong    時間: 2014-8-3 09:27 PM

大官們都自己吃香喝辣
不准百姓沾到邊
作者: h71289236    時間: 2014-8-3 09:56 PM

應該都還是罰錢吧
兩者都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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