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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會][ 趙天麟妻女廁遭窺 色狼不起訴 ][ 民視新聞 ] [ 2013年03月15日 ] 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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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8:49 A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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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道用眼睛看 不算是用工具嗎??
這種法官還可以混下去.....
當事人 收到判決書 還超過時間....無法進行後續處裡....
看來 除非法官本人或家人深受其害 才有可能判有罪吧....

點評

驚鴻一瞥 眼睛當然不屬於法理上之工具,難道你可以把你的工具(眼睛)拿下來嗎?眼睛若是工具,自然可隨時不帶工具,所以眼睛屬於工具嗎?  發表於 2013-3-16 09:50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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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9:15 AM|只看該作者
通常司法判決有明顯的問題  
判的人身上通常有不可告人的秘密
法官沒有淘汰機制  太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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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9:47 A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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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驚鴻一瞥 於 2013-3-16 09:55 AM 編輯

控告他人妨害秘密罪這屬於刑事
自然在犯案要件上會較嚴苛

被告人是否有使用工具輔助是妨害秘密罪的最重要判決因素
此案根據警方跟檢方的偵查結果是該名偷窺者未使用工具(如錄音、照相、錄影等等)
自然不符合提告妨害秘密之要件
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份是正確的

一般人只聽到『偷窺者竟然無罪』就大罵檢察官或法官是恐龍
殊不知檢察官及法官完全是做出合理的判決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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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10:20 A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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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不合理了.簡直是豈有此理,這位法官真的很恐龍,太離譜了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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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11:01 AM|只看該作者
原來以後偷窺不用代設備和工具來犯案就不犯法喔
真是大開法律漏洞之門嗎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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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魔之神 一樣是反法,社會秩序法  發表於 2013-3-16 11:45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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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1:45 PM|只看該作者
認清事實吧!!!這裡是台灣!!
現在抓到現行犯的當下最好是馬上處以極刑才能有效打擊犯罪!!
跑了就算了吧!
別想靠這些只會讀書的廢渣幫你伸張正義~~省省吧!!
廢渣還會告訴你~阿又沒怎樣  算了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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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4:55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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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kmarstar 於 2013-3-16 04:55 PM 編輯

如果是螞公主是受害者!今天的判決結果一定很耐人尋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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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5:16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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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判決實在太誇張了
偷看只要沒工具就不算犯法
那以後女生到公廁只能自求多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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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co2009 閣下應該沒爬文吧 ? 偷窺是會被違反社會秩序法送辦的,並非無罪  發表於 2013-3-17 09:07 AM
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,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,分享是我們的動力。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、圖片或檔案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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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5:17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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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窺已經是事實了吧 精神恍惚走到女廁...
檢察官會相信這麼瞎的理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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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meone1405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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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5:44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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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5:47 PM|只看該作者
我一直不相信法律是公平的,法官都是正義的,我倒相信權力,和錢力,如果是平民多自己小心保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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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6:12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法官擺明了是故意縱放罪犯.
怎麼會沒有工具,偷窺者的工具就是他的『眼睛』
他如果不是不用眼睛偷窺難道用手偷窺嗎?
這種法官自由心證也太離譜了.
話說善惡到頭終有報,胡亂裁判一樣會遭天譴的.
系統已重置禁訪用戶到普通用戶和密碼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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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6:57 PM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taco2009 於 2013-3-16 07:00 PM 編輯
sjiinlong 發表於 2013-3-16 06:12 PM
下載: 訪客無法瀏覽下載點,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

法官擺明了是故意縱放罪犯.
怎麼會沒有工具,偷窺者的工具就是他的『眼睛』
他如果不是不用眼睛偷窺難道用手 ...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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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安裝色情守門員,可用無界、自由門等軟件瀏覽伊莉。或使用以下網址瀏覽伊莉: http://www.eyny.com:81/index.ph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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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8:13 PM|只看該作者
成為伊莉的版主,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。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,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。
依照刑法315-1條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、言論、談話或身
    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
   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因為歹徒是用肉眼窺視,當然無法以此法條起訴他
這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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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16 08:30 PM|只看該作者
我是覺得即使沒有工具如果有確切的證據也應該要起訴
但是這個案子應該有其他不起訴的原因吧?????
如果真的如文所說...那真的是太誇張了!!

話說
樓上有很多人搞錯了吧
這個案子根本沒起訴
不要只是傻傻的說恐龍法官=  =
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決定吧!!!
不要甚麼都是恐龍法官
(雖然真的有些法官很誇張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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