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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主一再表示由於BBC爆出過主持人性侵幼童的醜聞,所以沒有資格去報道兒童色情問題。這算是那一門子的邏輯?首先,涉及性侵兒童的是BBC的某主持,而並非BBC或BBC全體員工,既然只是一名員工的罪行,為何要整個集團揹罪?情形就像有一名警察犯了罪,因此所有警察也沒有資格去捉拿罪犯,維持治安了!BBC至少也提供了一些說法、一些數據、一些訪談,才去指責日本立法當局,題主卻只簡單一句「誰誰爆出了性侵醜聞」,再引述了不知出於何處的報道說:「孌童都快成了 BBC 的一種文化」並暗示這報道乃是實況,從而引申出BBC沒有提出指責的資格。先不論資格問題,單是以上這定罪過程就草率得令人側目!不但跳過了「舉證」此一法理上不可或缺的過程,還一再將重點轉移,真想問句:「題主與BBC有何深仇大恨呢?」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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